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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2016-07-30 11:08  

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2016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兰州城市学院)录取通知书、党(团)组织关系等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指定校区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校批准而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四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暂不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未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学生证遗失者,由学院办公室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六条 考勤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见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参加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

(二)对学生旷课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兰州城市学院发〔2006〕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5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51-60学时给予退学处分;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参加教育实习、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

(三)学生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请假。请假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3天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病假须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请事假亦需有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四)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

七条 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预警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违纪行为的严重性,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毕业班学生考试中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一律按结业生论,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三)凡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一律开除学籍。

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撤销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需要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必须退学。

(二)学生休学须写休学申请,家长签字后,持有关证明,交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核,然后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其医疗费用,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

(三)休学或停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由教务处决定编入相近专业,学费按照新的年级标准缴纳。

(四)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四)学习刻苦,但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转入专业或转入学校者;

(五)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六)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未取得正式学籍的;

(二)本科二年级(含)以上者;

(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按文、理科类招生的专业,不得互转;

(五)预科生、专升本、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互转;

(六)转专业前初修课程有 1 门(含 1 门)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拖欠学费的;

(八)无正当理由者。

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同意转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经考核后研究同意接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只需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和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归档。

第二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开设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决定。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命题或院系统一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百分制、五级分制对照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第二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绩点

4.5

3.5

2.5

1.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

第二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保健体育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其体育课成绩按保健体育课注明。

第二 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

第二十七条 课程选修。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每学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生免修课程必须于课程开设前一学期选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参加免修考试(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或单独命题考试)且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和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

公共必修课程、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课程选定后,因特殊原因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最高不超过4学分。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可免听全部或部分课程,但必须参加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和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达不到85分以上者参加重修,不得重考。

公共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除外)。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八章  重考、重修、缓考、重读与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首次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不及格者,须参加重考,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考成绩据实登载,但须注明重考字样;计算学分绩点时按合格计算。重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三 学生确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随重考进行,成绩据实记载。缓考后不及格的学生,不再给予重考机会,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  重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首次考核旷考课程、单开实验课、体育课等不安排重考,只能重修。

第三  公共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 学生如对及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一次。

第三 学生重修课程时,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后,才能参加课程重修。重修人数较多(30人以上)的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及授课时间;专业课重修由相关学院安排,并将任课教师及授课时间、地点报教务处备案。重修成绩须按其实际成绩(但须注明重修字样)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及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报教务处备份。

第三十六条  首次重修课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不及格者,不安排重考,可以再安排一次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及军训等不合格者,不安排重考、重修,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期内重修课程门次数累计达到8门次(含)以上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学期如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毕业离校前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每学年修读的主要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重考后不及格门数仍在3门以上(含3门)的学生必须重读,但该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重读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第四  学生重读时,若该专业停止招生,则在原班级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须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随原专业、原班级学习。试读期间若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考试作弊)者,应劝其退学。学生试读应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第九章  学业预警、退学及开除学籍

第四 学业预警分为重读预警、退学预警和结业预警三种。重读预警和因课业原因的退学预警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重考结束后进行,因其他原因的退学预警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结业预警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重考后进行。

第四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主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经重考后不及格门数仍达到2门及以上者,应给予重读预警(已达到重读条件的学生除外)。

第四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预警:

(一)已重读学生,重读后第一学期主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经重考后不及格门数仍达到2门及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之后1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四 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重考后,主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仍达到3门及以上者,应给予结业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所修读的课程均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重读期间若再次达到重读条件(只允许重读一次);

(三)学生在试读期间,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后若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考试作弊)者;达到重读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拒缴学费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1-60学时的;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五)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之后2周内既未提出复学申请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被学校取消复学资格者;

(七)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十)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的;

(五)考试时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因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的。

(六)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离校、出国、出境

第五十条 离校: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考试证、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注销。

第五 出国(境)学习:

(一)在籍学生要求出国(境)学习,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学校可为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四)己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 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体育达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 结业

(一)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5%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本条例所规定的其它作结业处理的情况,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总修业年限内,回学校申请参加重修、重考或重作,成绩合格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重修或成绩不合格者,终身结业。

(四)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 肄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不含),但已达到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中途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已取得的学分满足上款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 凡取得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英语成绩不符合要求;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四)由学位条例界定的其它情况。

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不受第六十条的限制。

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以上党委、政府的嘉奖、表彰,不受第六十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章  提前毕业、延长修业

六十 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实行弹性学制,范围为 3—6 年。

六十 提前毕业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内的各个学期申请毕业。前 5 个学期修完本专业所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高于 3 的学生,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所在学院安排随高年级进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合格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者即可提前一年毕业。

六十 延长修业

(一)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6 年:

1.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攻读第二学位或副修本科且已获得50%以上(含50%)副修学分者;

2. 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

(二)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三)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有关规定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兰州城市学院发〔2007〕295号)同时废止。其它教学管理规定若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兰州城市学院

2016年7月

 

 

责任编辑: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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